中國網7月15日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41號),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夜間旅游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19〕179號)和《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一批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建設工作的通知》(辦產業發〔2021〕123號)要求,現就開展第一批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申報和省級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評定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創建范圍
國家級和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是指依托現有發展情況良好、文化和旅游業態集聚度高、夜間消費市場活躍的街區(含藝術街區,劇場、博物館、美術館、文化娛樂場所集聚地等)、文體商旅綜合體、旅游景區、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商業區域等,與區域商圈或旅游景區發展相融合,符合文化和旅游發展方向、文化內涵豐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費規模較大、消費質量和水平較高、具有較強輻射帶動和典型示范引領作用的文化和旅游產業集聚區域及實體空間。
二、創建要求
(一)四至范圍明確。集聚區邊界清晰,核心區域范圍不小于0.1平方公里。擬申報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的,街區、旅游景區、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商業區域的占地面積應不超過3平方公里,文體商旅綜合體的商業面積應不低于1萬平方米。
(二)業態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業態集聚,產品和服務供給豐富,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人次及消費規模較大。擬申報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的,街區、文體商旅綜合體、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商業區域內夜間營業商戶中的文化類商戶數量或營業面積應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區提供夜間游覽服務的天數較多,夜間營業的文化娛樂設施項目數量或游覽面積應占比不低于40%。申報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的,相關量化指標可參考《山東省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評定標準(試行)》(附件2)。
(三)公共服務完善。夜間社會治安、照明、衛生、交通、移動通信情況良好;夜間出行便利度較高,有基本滿足消費者夜間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務;區域范圍內及周邊區域合理設立基本滿足消費者夜間停車需求的停車位。
(四)品牌知名度較高。區域內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活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形成集聚效應、品牌效應,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強的吸引力。街區、文體商旅綜合體、省級及以上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商業區域內文化類商戶營業收入較高;旅游景區經營狀況較好,年旅游人次、年營業收入及盈利水平較高。
(五)市場秩序規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場秩序良好,消費環境誠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綠色,消費者夜間消費維權便利。近3年(營業不足3年的自營業之日起)區域范圍內文化和旅游企業、項目和設施在內容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沒有出現較大違法違規問題。
(六)政策環境良好。所在市重視發展夜間文化和旅游經濟,合理規劃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設施空間布局,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引導市場主體創新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業態;對申報對象予以重點扶持,制定實施資金獎補等優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評定。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組織轄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申報工作,組織申報對象填寫《山東省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申報表》(附件1),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并擇優確定推薦名單后,報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推薦名額不超過3個。此外,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示范城市可額外推薦不超過2個名額,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城市可額外推薦不超過1個名額(不占所在市推薦名額)。
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各地推薦名單,組織進行合規性審查、專家審查評議、個別實地考察,形成評審意見,擇優確定擬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由省文化和旅游廳統一公布、掛牌命名。
(二)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申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評定結果,依據專家審查評議和個別實地考察情況,擇優確定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推薦名單,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組織修改并填報《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申報表》后,統一報文化和旅游部。擬申報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的,由集聚區所在的縣(包括副省級城市市轄區、縣,地級市市轄區,縣級市)為申報主體。文化和旅游部將通過專家復審、個別現場實地考察等方式,綜合考慮區域發展水平、不同集聚區類型,確定并公布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名單。對列入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推薦名單但未通過文化和旅游部復審的,保留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命名。
(伍策 楠雪)